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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穆君与张袁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君,张袁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2077号原告穆君,女,1982年1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文君,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袁媛,女,1988年1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峪崎,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君(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袁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穆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于伟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