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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商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与周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周红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商初字第704号原告: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金桥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李忠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万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红梅,现住址不详。原告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省石化公司)诉被告周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石化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万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红梅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省石化公司诉称,原告通过被告购买原油。2011年7月22日,被告收到原告570550元购油款,后被告未供货。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退原告油款45万元,截止2012年12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120550元油款未付。要求被告退还购油款120550元。被告周红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多次通过被告购买原油。截止2011年7月22日,被告收到原告购油款570550元,后被告未给原告供油。经原告多次催要,2011年7月27日,被告退原告油款10万元,2011年8月15日,被告退原告油款5万元,2011年9月24日,被告退原告油款10万元,2011年11月18日,被告退原告油款5万元,2011年12月23日,被告退原告油款5万元,2012年6月8日,被告退原告油款5万元,2012年12月25日,被告退原告油款5万元,余款12055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经本院审核,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收到原告原油款570550元后未给原告供货,经原告催要,被告已退还原告部分原油款,截止2012年12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原油款12055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求被告返还原油款1205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原油款120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1元,由被告周红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云波审 判 员  张志红人民陪审员  崔晓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欣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