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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5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鱼与重庆翔飞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鱼,重庆翔飞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270号原告李鱼,男,1991年2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吴建军,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翔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西山村4社,组织机构代码57211486-3。法定代表人吴荣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麟,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鱼诉被告重庆翔飞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鱼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翔飞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林宝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谷小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