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4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高勇与谢唐川、骆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勇,谢唐川,骆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284号原告高勇。被告谢唐川。被告骆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勇诉被告谢唐川、骆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勇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唐川、骆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勇撤回对被告谢唐川、骆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高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念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