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黑励民初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黑山县新兴镇卧牛村村委会与被告鄂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山县新兴镇卧牛村村委会,鄂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励民初字第00730号原告黑山县新兴镇卧牛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关福娟,村委会主任。被告鄂某,男,1958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黑山县新兴镇卧牛村村委会与被告鄂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山县新兴镇卧牛村村委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