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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杜宝记与李卫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宝记,李卫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86号原告杜宝记,男,1968年5月1日,汉族。被告李卫元,男,46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宝记诉被告李卫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宝记撤回对被告李卫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宝记负担。审判长  王俊山审判员  胡永飞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