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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533号原告王某,女,住扶风县。委托代理人谷俊杰,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男,住扶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永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穆蓓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