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27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农民。2014年5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5月31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农民。2014年5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5月31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文桂清,广西桂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丙,农民。2014年6月9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西检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及其辩护人文桂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事处老口村建宁坡1队新宅基地一小卖部旁的工棚处,持木棍、木凳对来到该处查处赌博案件的民警陈某、张某、协警卢某、农某殴打,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多名赌徒逃脱,并致陈某右唇软组织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被告人李某乙辩称其案发当晚其在自家店内没有出去,没有参与起哄和打人。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安人员没有依法执行公务;2、李某乙没有使用暴力打击公安人员,李某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事处老口村建宁坡1队新宅基地一小卖部旁的工棚处,持木棍、木凳对来到该处查处赌博案件的民警陈某、张某、协警卢某、农某殴打,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多名赌徒逃脱,并致陈某右唇软组织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2014年6月29日,被告人李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身份情况,三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3、抓获经过,证实三被告人被抓获的经过。4、医院病历,证实陈某于2014年1月27日受伤后到医院治疗的情况。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陈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6、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石埠派出所的民警,2014年1月27日晚,其带领本所民警张某、辅警卢某、农某着便衣到老口村建宁坡对野外赌博活动进行摸排,在新宅基地的工棚处发现有20余人正在赌博,其等立即冲进工棚并出示工作证件,好多人趁机逃跑,其和同事每人控制住一名涉赌人员,那些逃走的人返回工棚起哄说其等是假警察,要求放人。一名身穿迷彩服的男子大喊“把灯关掉,搞死他们”,并左手拿一条长约1米5的正在燃烧的火木棍,右手高举一块红砖冲在前面向其等逼近,在他身后是一伙手持木棍、砖头的男子开始对其等进行围攻。其被穿迷彩服的男子用火棍打中后脑,还被其原先控制的男子用木凳打中左肩,之后两人又用火棍、木凳戳其。其之后得知张某等三人也被打了,其被送往医院治疗。陈某辨认出被告人李某甲就是身穿迷彩服的男子;被告人李某丙就是其原先控制的男子。7、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石埠派出所的民警,2014年1月27日晚21时许,陈某副所长带领其和辅警农某、卢某到老口村建宁坡1队新宅基地一工棚查处赌博,被20几个村民暴力阻拦,其中有一名穿迷彩服的男子不断地挥舞手中的砖头和火棍,其等四人都被打伤,并导致被控制的四名涉赌人员逃走。张某辨认出被告人李某丙就是陈某控制的那名赌徒;被告人李某甲就是身穿迷彩服的男子。8、被害人卢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石埠派出所的辅警,2014年1月27日晚21时许,陈某副所长带领其和张某、农某到老口村建宁坡1队新宅基地一工棚查处赌博,被20几个村民暴力阻拦,其中有一名穿迷彩服的男子不断地挥舞手中的砖头和火棍,其用警用催泪喷筒喷了要打其的一名男子,最终其等四人都被打伤,并导致被控制的四名涉赌人员逃走。卢某辨认出被告人李某甲就是穿迷彩服的男子。9、被害人农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石埠派出所的辅警,2014年1月27日晚21时许,陈某副所长带领其和张某、卢某到老口村建宁坡1队新宅基地一工棚查处赌博,被20几个村民暴力阻拦,导致被控制的四名涉赌人员逃走。其中有一名穿迷彩服的男子不断地挥舞手中的砖头和火棍,这名男子打伤了陈某,原先被陈某控制的那名男子也在追打陈某。其等四人都不同程度的被打伤。农某辨认出被告人李某甲就是穿迷彩服的男子;被告人李某丙就是陈某之前控制的那名涉赌人员;李某庚就是其之前控制的那名涉赌人员。10、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农历年二十七日晚十点多,其在石埠老口村建宁坡1队工地的工棚里看人赌钱。过了一下就有四个穿便衣的男子过来一人抓住一个赌客,其和李某丙、李某庚,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子被抓住了。现场马上就混乱起来,有人叫那几个便衣拿证件出来,还有人喊是假警察,有人趁乱把灯关掉了,其便强行挣脱逃跑了。其二小时后回到工棚,听李某庚、李某乙说是李某丙用木凳把陈副所长打伤了。11、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实农历2013年12月2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9时许,其到石埠街道办事处老口村建宁坡1队建房的工地赌博,在场有大约30多人。大约半小时后,突然有四名男子从民工棚的后面进来,喊了一句:“我们是派出所的”,大家便四处逃窜,其看见李某丙和李某庚被那四名民警抓住了。其跑到家附近的鱼塘躲避,大约半小时后其回到工地上和刚才赌博的民工聊天,其听其中一个民工说刚才派出所的民警来抓赌,大家怀疑是假警察就拿棍子打那些民警,那些民警就从鱼塘那边跑了。当天晚上在场的有李某丙、李某庚、李某乙等人。12、证人李某己的证言,证实农历2013年12月27日晚上7时许,其在建宁村一队新建房工地参与赌博,当时在场的有“老沟”、小卖部姓李的老板、李某庚、李某甲、李某丁等三四十人。大约到了晚上10时许,突然有四名男子从工棚侧面进来抓坐庄的“老沟”,其中有2、3个男子说:“警察!别动!”,于是大家四处逃散。其在跑的过程中听见“老沟”说“做他”,然后看见他拿起身边的一个木头凳子朝抓住他的那个便衣民警后背砸过去。其跑到新建楼房的二楼躲着,看见刚才那些参与赌博的人围攻便衣民警。第二天上午,其听李某甲说他当晚被一便衣民警拿辣椒水喷到脸,他也追打了那名便衣民警。13、证人李某庚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21时许,其和约20人在石埠老口村建宁坡1队一小卖部旁的工棚进行赌博,突然有三、四个民警穿便衣进来抓赌,他们出示证件并大喊说是警察抓赌,大家一哄而散,其被一民警抓住,并和该民警推扭起来,之后有20多人拿工具对几名民警进行围攻,其看见李某乙和李某戊各拿一根带火的木棍追打警察,手持木棍戳向警察身上,“老肥”拿一追打警察,块砖头冲上去。事发当晚,其听李某甲说他拿一根木棍追打两名警察,其还听李某丙说他拿一张凳子追打陈副所长。1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7日晚,其和其丈夫李某乙在老口村建宁坡1队村口的小卖部看店。21时许,小卖部旁边的工棚传出吵闹声,其和李某乙就走出门口看是怎么回事,其见到跟多人从工棚里面往外走,其看了一下就回小卖部了,李某乙还在外面看,后来他走去哪里其没看见,大概过了十多分钟李某乙才回到小卖部。1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21时许,其和10多个村民在老口村建宁坡1队新起的宅基地旁工棚里赌博,突然有四名男子冲进工棚喊“我们是公安局的”,大家一哄而散,四名便衣公安抓了李某丙、李某庚、李某丁,还有一个石埠籍男子。之后大家起哄说他们是假警察,并拿工具对便衣公安进行围攻,其拿木棍打中了其中一名公安人员的小腿。其看见当时在场的人有李某丙、李某乙、李某庚等人。16、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证实2014年1月27日晚21时许,其在老口村建宁坡1队新起的宅基地旁工棚小商店里卖东西,突然听到外面很吵很乱。后来其出去看了一下,听村民说警察来抓赌,结果那几名警察被很多村民追打。17、被告人李某丙的供述,证实2014年1月份的某天晚上其到石埠村建宁1对工地工棚的赌场赌钱,大约一小时左右,有四名便衣男子来到赌场,其中一名男子用警棍将其控制,另外三人分别把李某庚、李某丁、李某己控制起来,这几名男子说是石埠派出所的,其他赌客见状便四处跑走。过了一下那些跑开的赌客又围了过来起哄说他们是假警察,有人手里拿着工具。其趁机摆脱控制,并拿起一张凳子往控制其的民警身上打,那张木凳就断开了,就剩下一条凳腿在其手上,那名民警就往赌场外面跑,另外的村民就追了出去。当时起哄的人有李某戊、李某乙、李某甲等人,李某乙手上拿着一条烧着火的柴棍最先围上来,李某甲、李素生也拿木棍围了上来,但他们有没有打民警其没看见。事后其听李某戊说当晚李某乙用柴棍打了控制其的那名民警,李某甲、李素生也动手打了。18、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辨认出作案地点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事处老口村建宁坡1队新村工地工棚内。19、辨认笔录,证实三被告人之间能够相互辨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妨害公务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均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三人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李某乙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李某乙的辩护人提出的公安人员没有依法执行公务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陈某等四被害人均陈述到达案发现场后已表明公安人员的身份,证人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的证言证实陈某等人一开始就口头表明了公安人员的身份,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也供述被害人已经表明了自己的身份,被害人的陈述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被害人已经表明自己是公安人员的事实。由于当时在场人数较多,场面混乱,有部分在场的人没有听到或注意到公安人员表明身份的情况也是合理的,并且本案并非因公安人员执法不当造成,而是被告人一方仗着自己人多势众,为了逃避处罚,找个借口说对方是假警察而起哄。因此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李某乙辩称其案发当晚其在自家店内没有出去,没有参与起哄和打人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李某乙没有使用暴力打击公安人员,李某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李某庚证实案发时其看见李某乙拿着带火的木棍追打民警;被告人李某丙的供述也证实其看见李某乙有和大家一起起哄,手上拿着一条烧着火的柴棍最先围上来,李某庚的证言与李某丙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共同证实李某乙起哄并围攻被害人的事实。李某乙关于其案发当晚其在自家店内没有出去的辩解不仅没有证据证实,且与证人李某戊、李某己、黄某的证言矛盾。因此李某乙的该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二、被告人李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三、被告人李某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郑晓霞人民陪审员  韦金华人民陪审员  张卫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露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