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彭红卫与魏晓华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红卫,魏晓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4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红卫,女,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总经理,住阿克苏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晓华,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上诉人彭红卫与被上诉人魏晓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4)阿市民初字第4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彭红卫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彭红卫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彭红卫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彭红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全辉代理审判员 高 静代理审判员 马婕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