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王某。被告齐某。案由:离婚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依法准予双方离婚;二、婚生女儿王瑞馨(1999年11月2日出生),婚生儿子王瑞俊(2007年9月26日出生)随被告生活。原告自离婚之日起每个月支付两子女抚养费1000元,直至两子女分别完成学业时止。如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超过此标准时,原告应按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增加支付抚养费;子女遇特殊情况需原告多支付抚养费时,原告应根据情况多支付抚养费;遇子女生病时,治疗费由男女双方支付。子女结婚的费用由男女双方承担。原告每个月10号之前把抚养费打到被告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上,卡号为62×××27。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南皮县南皮镇西街房产证号为南字第××平房一处,该房产的产权归婚生女儿王瑞馨和婚生子王瑞俊共有,暂时由被告和两个孩子在该房居住,待婚生子王瑞俊年满18周岁后,原告协助被告方将该处房产过户至婚生女王瑞馨和婚生子王瑞俊名下,被告对该房产享有永久居住权,原告无权居住,该房屋中的所有生活用品及家具、家电归被告所有。四、婚后财产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归原告所有。、五、原告在婚姻生活期间欠被告的妹妹齐桂宝人民币15000元,于2016年1月1日前还清。七、原告可随时探视孩子,每两个月可接孩子回家居住一次,具体时间双方协商,过年时原告可以带两个孩子回家过年。八、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希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