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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商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一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荣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一泰纸业有限公司,威海荣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392号原告威海一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羊亭镇私营企业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建斌,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朝阳,威海环翠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威海荣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阮家口村。法定代表人林帮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一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荣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