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曹丹、苏桂芳与程建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丹,苏桂芳,程建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629号原告曹丹。原告苏桂芳,(系曹丹之母)。被告程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丹、苏桂芳与被告程建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丹、苏桂芳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丹、苏桂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丹、苏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曹丹、苏桂芳负担。审判员 沈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