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曹丹、苏桂芳与程建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丹,苏桂芳,程建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629号原告曹丹。原告苏桂芳,(系曹丹之母)。被告程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丹、苏桂芳与被告程建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丹、苏桂芳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丹、苏桂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丹、苏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曹丹、苏桂芳负担。审判员  沈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