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运林与武汉市黄陂区木兰山风景管理处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林,武汉市黄陂区木兰山风景管理处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287号原告王运林。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木兰山风景管理处。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木兰山。法定代表人彭兵强,该管理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林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木兰山风景管理处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运林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运林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王运林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王运林负担。审判员 曾庆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