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丛民立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邯郸派瑞节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立字第00002号起诉人邯郸派瑞节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卜建杰,系公司董事长。2015年5月11日,本院收到邯郸派瑞节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书,要求被告磁县漳南洗煤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租赁费等费用共计77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的与磁县漳南洗煤有限公司、磁县天兆洗煤有限公司、吴中元之间纠纷为房屋租赁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案不动产在磁县,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裁定如下:对邯郸派瑞节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