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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新生与熊福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张新生,男。被执行人熊福春,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2664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息39647元。本院经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天执字第1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武审 判 员  田 武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