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4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青岛润利丰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新鲁东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润利丰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新鲁东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452-1号原告青岛润利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萍,职务总经理。被告青岛新鲁东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贞,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润利丰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新鲁东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润利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元,减半收取258.50元及保全费30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志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隋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