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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崔晓娜诉被告孙明武、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晓娜,孙明武,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020号原告:崔晓娜,女,1987年1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孙明武,40岁,汉族,无业。被告: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军,系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晓娜诉被告孙明武、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晓娜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晓娜撤回起诉。诉讼费5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 阁代理审判员  何天一人民陪审员  许伟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