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中民三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胡沛与汪熊文、龚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沛,汪熊文,龚萍,尹春莲,杨树恒,邹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中民三初字第180号原告胡沛。委托代理人李汉东,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熊文。被告龚萍。被告尹春莲。被告杨树恒。被告邹艳红。原告胡沛诉被告汪雄文、龚萍、尹春莲、杨树恒、邹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被告已经达成还款协议,原告胡沛于2015年4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沛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400元由原告胡沛负担。审判长 张 薇审判员 江龙浔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可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