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洪磊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洪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2491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24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潘岳汉,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洪磊,男,1985年7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被告洪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4069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洪磊应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合计7211.89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洪磊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洪磊未在户籍地居住,目前去向不明。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406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顾丹伟审判员秦祎代理审判员高松柏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张博俊审判长 秦 祎审判员 秦 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博俊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