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法民初字第0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王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王小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696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丰都县三合镇商业二路187号,组织机构代码20875083-9。负责人张厚跃,行长。委托代理人杜勇军,该支行社坛分理处主任。被告王小平,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被告王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浩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思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