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震执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朱伟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伟江,陈卫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震执字第00186号申请执行人朱伟江。被执行人陈卫新。原告朱伟江与被告陈卫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吴江震民调初字第11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被告陈卫新应归还原告朱伟江45000元,于2014年1月28日前归还20000元,于2014年7月30日前归还25000元;若被告陈卫新未按上述协议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朱伟江有权就到期被告未履行及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朱伟江负担。至期,因陈卫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朱伟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000元,申请执行费275元,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经本院向吴江区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卫新名下无登记商品房、车辆和大额银行存款。经本院向陈卫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得知,被执行人陈卫新没有固定工作,他老婆患有癌症,女儿在上大学。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朱伟江相关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询问笔录、相关单位的协助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吴江震民调初字第118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一非审判员 章 伟审判员 陆菊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