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执恢字第0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德福与肖忠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福,肖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00049-1号申请执行人李德福。被执行人肖忠友。申请执行人李德福与被执行人肖忠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5182.4元,未执行标的额为65182.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执行员 赵光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