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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立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利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立民初字第5号起诉人:刘利锋,女,汉族,1978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收到起诉人起诉赵倩瑜的起诉状。起诉人称被起诉人2013年向其借款1500000元至今未归还借款及利息,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归还借款本息166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纠纷对合同履行地未约定,被起诉人(接收货币方)住所地亦不在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纠纷没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刘利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晓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钰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