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铭万对外经济贸易合作有限公司与夏德凤、刘兆江、王磊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铭万对外经济贸易合作有限公司,夏德凤,刘兆江,王磊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吉林省铭万对外经济贸易合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宝权,系吉林惠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德凤。被告刘兆江。被告王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铭万对外经济贸易合作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德凤、刘兆江、王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夏德凤、刘兆江、王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铭万对外经济贸易合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德凤、刘兆江、王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结案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已付)。审判员 王忠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臧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