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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龙云海、杨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云海,杨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54号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相中,董事长。被告龙云海,1975年6月18日。被告杨娜,1977年9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云海、杨娜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