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龙云海、杨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云海,杨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54号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相中,董事长。被告龙云海,1975年6月18日。被告杨娜,1977年9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云海、杨娜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