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行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文尚与杜成龙、何春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尚,杜成龙,何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976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尚,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杜成龙,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何春芳,女,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刘文尚与被执行人杜成龙、何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武执行字第9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林德生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