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山东巨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浩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安徽浩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106号原告山东巨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德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茂强,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浩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献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巨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浩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巨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西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XX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