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贡圣举与李中朋、李忠孝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圣举,李中朋,李忠孝,李玉龙,李宗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591号原告:贡圣举,男,199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定代理人:贡太东,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贡圣举之父。法定代理人:易长凤,女,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贡圣举之母。被告:李中朋,男,199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定代理人:李兴均,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李中朋之父。委托代理人:蔡绍锋,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忠孝,男,199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定代理人:李兴保,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李忠孝之父。被告:李玉龙,男,199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定代理人:李克学,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玉龙之父。被告:李宗洋,男,199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定代理人:李兴棒,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李宗洋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贡圣举诉被告李中朋、李忠孝、李玉龙、李宗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贡圣举的法定代理人贡太东以该纠纷已经人调解达成协议,六被告已赔偿,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贡圣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贡圣举负担。审判员 梁学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