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立民终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晓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立民终字第00018号上诉人刘晓。上诉人刘晓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4)鄂蕲春立初字第00006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晓称,1、我的诉请包含请求解除我与蕲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之间的劳动人事关系、判令蕲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为我补办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向我支付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多项内容,原裁定仅以申请补交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诉请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职责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我的起诉显然是错误的,原审法院没有回应我提起的其他诉请。2、1994年,因工作需要,蕲春县人事局将我从蕲春县轻工局化工厂调到蕲春县经济委员会,蕲春县经济委员会安排我到其二级单位蕲春县工业学校上班,随着政府机构改革、蕲春县经济委员会的职能被分解,其中蕲春县工业学校的职能被蕲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行使。自2000年起,蕲春县工业学校处于停课状态,员工各谋生路、学校名存实亡,学校停办,我无法要求学校为我安排工作,但我在蕲春县工业学校期间和之前的工龄理应得到承认,无论学校是否改制或改散,原蕲春工业学校现蕲春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当为我补交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基于上述理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蕲春县人民法院(2014)鄂蕲春立初字第00006号不予受理裁定,指令蕲春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刘晓原工作的单位蕲春县工业学校是事业单位,该学校系参照国有企业的模式进行改制,且上述改制是在政府主管部门推动下完成的,刘晓与原蕲春县工业学校(职能被蕲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行使)之间的争议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的范围。原审裁定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但裁决结果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欧阳武审判员 龚世荣审判员 刘小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