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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胡细发、罗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细发,罗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刑初字第16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细发,农民,家住江西省弋阳县。曾因犯窝藏罪于2012年5月14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2年6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押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农民,家住江西省弋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细发、罗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细发、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胡细发、罗某经事先合谋,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中街村超霸网吧隔壁开设了一家游戏机室,并在室内置放了9台电子游戏设施,同时雇佣汪长龙(另案处理)负责游戏机室的上分下分、收钱退钱等日常管理。至2014年8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该游戏机室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经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鉴定,上述9台电子游戏设施均具有赌博功能。2014年11月1日被告人胡细发、罗某主动到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孝顺派出所投案,并退出了非法所得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细发、罗某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胡细发、罗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同案犯汪长龙的供述;证人俞某甲、金某、俞某乙、陈某、方某、杨某、梅某的证言;身份辨认笔录及照片;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检查笔录及照片;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2014)第027号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退出的赃款扣押清单;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刑初字第1061号刑事判决书;义乌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细发、罗某以营利为目的,放置电子赌博设备,提供场所,供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细发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细发、罗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胡细发、罗某积极退赃,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涉案非法所得及用于非法活动的工具依法予以收缴、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细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被告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非法所得20000元及用于非法活动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周肖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晓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