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周道林与汤浩浩、陈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道林,汤浩浩,陈艳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1132号原告:周道林,男,1980年10月02日。委托代理人:周明宝,男,系该原告父亲。被告:汤浩浩,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被告:陈艳君,女,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周道林诉被告汤浩浩、陈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道林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道林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 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海燕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