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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郭月红与年东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151号原告郭某某,女。被告年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以与被告年某某达成和解,为孩子健康成长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庭审后经法庭主持调解,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年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满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剡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