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鄢小平、张和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小平,张和汉,林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208号申请执行人鄢小平,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张和汉,男,198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林国龙,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鄢小平与被执行人张和汉、林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383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11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和汉、林国龙偿还申请执行人鄢小平案款625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两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2015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鄢小平与被执行人林国龙就案款偿还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张和汉、林国龙欠申请执行人的案款625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林国龙自愿偿还325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鄢小平同意放弃对被执行人林国龙的执行请求,剩余案款30000元由被执行人张和汉偿还;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和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请求瑞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财产查询表、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林国龙已就案款偿还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和汉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22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和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赵爱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伟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