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3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楠支行诉被告绵竹耀隆化工有限公司、周玉军、魏官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楠支行,绵竹耀隆化工有限公司,周玉军,魏官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67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楠支行。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卓莉琴,行长。被告绵竹耀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法定代表人周玉军。被告周玉军,男,汉族,1971年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被告魏官惠,女,汉族,1971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楠支行诉被告绵竹耀隆化工有限公司、周玉军、魏官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楠支行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小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