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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邓华与长沙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华,长沙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1545号原告邓华,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沙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黄兴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尚喜平。原告邓华诉被告长沙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华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邓华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周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