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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地安门支行与龚杰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地安门支行,龚杰,刘化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9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地安门支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XXX号负责人:吴迎春。被执行人龚杰,女。被执行人刘化鹏,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4年11月19日做出的(2014)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90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地安门支行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龚杰、刘化鹏已自动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杰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古园二区15号楼一层103号房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爱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