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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商初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冯志祥、毛意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冯志祥,毛意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商初字第006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永康路202号。负责人陈刚,该行行长。被告冯志祥。被告毛意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冯志祥、毛意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袁 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