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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湾法民一执加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小耕、曾少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耕,曾少清,徐燕雄,徐罗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民一执加字第1号申请人:张小耕,男,汉族,1960年8月28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贾俊毅,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曾少清,女,汉族,1976年3月24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被执行人:徐燕雄,男,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被执行人:徐罗仔,男,汉族,1941年10月13日出生,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小耕与被执行人徐燕雄、徐罗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小耕以被申请人曾少清系被执行人徐燕雄的妻子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曾少清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5年5月14日召开听证会,申请人张小耕的委托代理人贾俊毅、被申请人曾少清及被执行人徐燕雄、徐罗仔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查明:原告张小耕与被告徐燕雄、徐罗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张小耕与被告徐燕雄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解除;被告徐燕雄于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张小耕偿还借款80万元,并从2014年7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利息;被告徐罗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徐燕雄、徐罗仔拒不履行判决,原告张小耕遂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查:被申请人曾少清与被执行人徐燕雄于2002年10月11日在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至听证会结束前双方夫妻关系尚未解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可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被执行人徐燕雄与被申请人曾少清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曾少清应当对与徐燕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人张小耕请求追加被申请人曾少清为被执行人,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曾少清为申请人张小耕与被执行人徐燕雄、徐罗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同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李海仁代理审判员  钟丹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