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华伟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华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578号罪犯李华伟,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本院于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三作出(2000)枣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华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二千五百元。二〇〇三年八���十四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鲁刑执字第7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3年8月14日至2023年2月13日止)。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本院作出(2006)枣刑执字第9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2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4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5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华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华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间,获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华伟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华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华伟减去余刑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