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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战胜与李小旦等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战胜,李小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81号申请人张战胜,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小旦,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张战胜与被执行人李小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小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小旦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