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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沈希贤与孙西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希贤,孙西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779号原告沈希贤。委托代理人沈菊红。被告孙西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希贤诉被告孙西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希贤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施万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