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刑执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郑强二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强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漳刑执字第797号罪犯郑强二,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龙岩市人,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7)岩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强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2月6日起至2022年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3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漳刑执字第157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3年3月1日作出(2013)漳刑执字第45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刑期自2007年2月6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郑强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于2015年4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强二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考核达标19.4分。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获监狱表扬。另查明,罪犯郑强二在判决时已缴交全部财产刑。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郑强二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郑强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郑强二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燕文审判员 刘红星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溢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