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民初字第793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浩楠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剑斌、刘少国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张宏伟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乙经本院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于2001年8月15日回娘家居住,现下落不明。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1.判令与被告张某乙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乙未作答辩。原告张某甲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结婚证两份,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时间。证据二、遵化市刘备寨乡宫里村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该书面证明载明:我村村民张某甲,男,出生日期1960.10.28,身份证号码××,张某甲××××年××月××日和吉林省梅河口市张某乙办结婚证结婚,2001年8月15日张某乙回东北老家现在没回来,请给张某甲,张某乙办离婚证。特此证明遵化市刘备寨乡宫里村村民委员会2015年1月22日。证明被告离家出走后一直未归。证据三、证人刘某出庭作证,证明被告于2011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质证,原告对证人证言无异议。证据四、证人宋某出庭作证,证明证人与原、被告为同村村民,原、被告共同生活一年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已经十几年了。经质证,原告对证人证言无异议。被告张某乙未发表质证意见。被告张某乙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01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被告于2001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至今已逾14年,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理据充足,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双方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问题应待被告出现后另案处理。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浩楠陪审员王剑斌陪审员刘少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张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