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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行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陈周敏与茂名市茂港区七迳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周敏,茂名市茂港区七迳镇人民政府,茂名市公安局七迳派出所,茂名市七迳镇柏坡村民委员会,林土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行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周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茂港区七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立波,镇长。原审第三人:茂名市公安局七迳派出所。法定代表人:崔松,所长。原审第三人:茂名市七迳镇柏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林荣生,主任。原审第三人:林土开。上诉人陈周敏不服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4)茂电法行初字第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陈周敏请求撤销的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是被上诉人茂名市茂港区七迳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人口计生信息的管理,是内部业务信息资料,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因此,陈周敏对该信息管理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对其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如陈周敏认为茂名市茂港区七迳镇人民政府的人口计生信息录入有误,可另循途径解决。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陈周敏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陈周敏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海云审 判 员  张国平代理审判员  柯国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君萍附:相关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