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枣刑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宗安东犯强奸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宗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572号罪犯宗安东,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滕少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宗安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1)滕少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宗安东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6日至2017年6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4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宗安东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宗安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宗安东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嘉奖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宗安东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宗安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