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2091号原告邓某某,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待业,小学文化,住重庆市开县。被告李某,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中专文化,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印卫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青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