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辽宁北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云桥、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北星混凝土有限公司,赵云桥,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郑金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509号原告辽宁北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隋凤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明,系辽宁园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云桥,男,1954年10月29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第三人郑金章,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辽宁北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云桥、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北星混凝土有限公司��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 光代理审判员 刘 雪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