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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114号原告严某某,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职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