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17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