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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盱执字第3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孙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薇,盱眙县宝隆纺织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盱执字第3359号申请执行人孙薇,律师。被执行人盱眙县宝隆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7-6号。法定代表人张跃进,该公司董事长。孙薇与盱眙县宝隆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盱民初字第24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盱眙县宝隆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欠原告孙薇借款本金105万元及利息30万元,被告盱眙县宝隆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则本金105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其他无争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执行标的1316927元及利息、现已执行到位1183785.68元、被执行人房产及土地现不宜处置,执行费15569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及土地现不宜处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盱民初字第3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代银执行员  赵会壮执行员  张宝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晶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